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履历事项全部证明书
原件
1.A.邀请机构已进行法人登记的,须提交以下任意一样资料(邀请机构为国家或者地方公共自治体的不需要提供。邀请机构为国家独立行政法人的研究机构时,须提交科长以上职位的邀请人的在职证明。)
(a)《法人登记簿藤本》原件(发行日起3个月内有效)
(b)《会社四季报》(提供最新版)中该公司简介的复印件。
(c)[会社/团体概要说明书]复印件(发行日起3个月内有效)
(d)明确介绍邀请机构的简介或者手册资料原件(明确的信息要有会社团体名、代表者氏名、地址、电话、资本数额、员工数目、经营内容等)。
B.邀请机构未进行法人登记的,须提交以下任意一样资料:
(a)[会社/团体概要说明书(复印件)](注)邀请人为大学教授或者准教授时,则提交在职证明原件。
(b)明确介绍邀请机构的简介或者手册资料原件,(明确的信息要有会社团体名、代表者氏名、地址、电话、资本数额、员工数目、经营内容等)